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8财保158号
申请人:***,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398270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