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汤云林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715X5。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18599105。
法定代表人:汤云林。
被执行人:汤云林,男,1970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胡末莲,女,1969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汤云林、胡末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逸顿商务活动中心35栋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坦文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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