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朱铭山,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汤云林,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胡末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汤云林。
本院在执行朱铭山与汤云林、胡末莲、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云林、胡末莲、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陈金灿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