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43号之一
申请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北京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302717N(1-1)。
法定代表人:叶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柯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汤云林,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胡末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18599105。
法定代表人:汤云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云林、胡末莲、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云林、胡末莲、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陈金灿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