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71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皖0711执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汪 勇
审判员  陈应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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