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71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皖0711执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汪 勇
审判员 陈应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