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恢7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环城东路银湖大厦。
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
被执行人: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汤云林,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胡末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陈琳,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汤云林、胡末莲、陈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06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松华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