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环城东路银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宏文。
被执行人: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胡末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云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胡末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还款达成长期执行和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