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中威华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453号
原告:南昌中威华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熊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峰,系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肖剑。
第三人:徐坚,男,汉族,1961年6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原告南昌中威华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南昌中威华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被告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中威华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中威华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593.5元由原告南昌中威华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南昌中威华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受理费593.5元。
审判员  许立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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