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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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2507号之一
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58836417R。
法定代表人:彭拥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鉴,江西正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赣东大堤南端老观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4264105J。
法定代表人:肖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8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2519元,由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颖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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