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2507号
申请人: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58836417R。
法定代表人:彭拥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鉴,江西正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赣东大堤南端老观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4264105J。
法定代表人:肖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1925.09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15492021361197000008)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925.09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颖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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