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30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市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东方永业城市广场2-1-0113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