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30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市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东方永业城市广场2-1-0113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