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帝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鑫顺盛欣建材经营部、武汉金帝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2民初2198号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鑫顺盛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塔子湖团J地块第S幢B2单元17层办公6号。 经营者:***,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金帝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A栋1层3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鑫顺盛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武汉金帝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武汉市江岸区鑫顺盛欣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金帝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江岸区鑫顺盛欣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金帝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鑫顺盛欣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鑫顺盛欣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