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2034号
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