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11民初3号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铜陵市郊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929121。
法定代表人:***,系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创业大街以东、凤至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70652796X。
法定代表人:***,系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诉被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盛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