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11民初3号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铜陵市郊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周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929121。 法定代表人:***,系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创业大街以东、凤至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70652796X。 法定代表人:***,系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诉被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