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4民初220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欢,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瑞,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富大有路9号赣昌大厦506室(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58835406P。
法定代表人:包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细娟,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天鹏,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济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