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瑞富康物业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6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瑞富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5栋35-5单元6层2室。
法定代表人:汪秀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世堂,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荣华,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黄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建芳,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姚胜红,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周陈琛,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陈海军,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张全生,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黄艳,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李洁龙,男,汉族,1947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李友余,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张华庆,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曹白丽,女,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杨恒闯,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秦涢生,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武汉瑞富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富康公司)与被上诉人许荣华、***、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原审被告刘建芳、姚胜红、周陈琛、陈海军、张全生、黄艳、李洁龙、李友余、张华庆、曹白丽、杨恒闯、秦涢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富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瑞富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许荣华、***、水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案管道的定期检查、维修义务在水务公司,且涉案小区业委会也出具证明表示瑞富康公司不承担任何未移交项目(包含涉案管道)的管理及维护责任,一审法院将涉案管道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强加于瑞富康公司于法不符,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瑞富康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许荣华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水务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建芳、姚胜红、周陈琛、陈海军、张全生、黄艳、李洁龙、李友余、张华庆、曹白丽、杨恒闯、秦涢生未答辩。
许荣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瑞富康公司、水务公司、刘建芳、姚胜红、周陈琛、陈海军、张全生、黄艳、李洁龙、李友余、张华庆、曹白丽、杨恒闯、秦涢生共同赔偿许荣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435805元,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的损失2195067元(其中包括剩余转让费损失790800元,电脑等设施设备折旧损失481767元,网吧装修折旧损失112500元,网吧停止营业损失8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许荣华与案外人程玫伦签订《网吧转让合同》,取得“飓风网吧”经营权。根据《网吧转让合同》,程玫伦将网吧所有证照、经营设备、场所、桌椅、空调一并转让给许荣华,转让费为1318000元。为此,许荣华、***补签《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武汉市关山大道宏祥花园8栋一层105-106号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给***使用,租赁期间为五年,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由于网吧系从案外人程玫伦处转让,双方补签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未作变更。
许荣华接收租赁房屋后,对租赁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前承租人已进行过装修)。在装修时,仍将用于楼上居民供水的主供水管道(该供水管道经租赁房屋室内楼顶向上延伸)进行包裹处理,致使主供水管道不能裸露在外。对于此次装修,***在装修前并不知情,在装修后,***未提出反对意见,默认了许荣华的装修行为。装修后,许荣华使用该房屋继续经营网吧。
2017年4月22日下午6时许,网吧天花板吊顶部位铺设在天花板内的用于楼上居民供水的主供水管道爆裂漏水,水量较大,导致部分吊顶被水浸泡坍塌,网吧内积水,相应区域内的部分设施设备受损。因许荣华无力继续经营网吧,遂向***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自行处置电脑等设备。目前租赁合同已解除,房屋已由***收回。
2017年5月19日,许荣华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要求***赔偿因水管爆裂造成的直接损失435805元,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2195067元等请求,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武仲撤字第000001867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以***为被申请人提起的(2017)武仲受字第000000953号案件。许荣华遂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在一审审理中,许荣华表示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
关于本案争议的主供水管道权属及管理权问题,刘建芳、姚胜红、周陈琛、陈海军、张全生、黄艳、李洁龙、李友余、张华庆、曹白丽系案涉宏祥花园8栋一层105-106号房屋楼上业主。2016年5月15日,为宏祥花园小区提供的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宏祥花园小区业委员选聘瑞富康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瑞富康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包括向瑞富康公司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等。
宏祥花园小区居民供水问题,由该小区开发商武汉宏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水务公司签订供水合同。根据供水合同约定,以户表计费的用水户,凡房产所涉及的供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由武汉宏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或者由武汉宏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水务公司管理。本案中宏祥花园小区由小区居民直接向水务公司缴纳水费,应为以户表计费的用水户。根据《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在宏祥花园小区发生本次水管爆裂漏水事故及其他管道爆裂事故后,均由水务公司进行了维修处理。
关于许荣华主张的损失问题,在本案中,许荣华提交《网吧转让合同》,拟证实转让费损失,但未提交支付凭证;提交《购销合同》数份及付款凭证,均为复印件;网吧装修合同,拟证实装修损失,但未提交支付凭证。对于上述证据,***、瑞富康公司、水务公司均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案在诉讼中,许荣华未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损失评估申请。
一审法院另查明,本案诉讼中,***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追加武汉宏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书面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供水管道爆裂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宏祥花园小区开发商武汉宏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水务公司签订的供水合同及《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爆裂的水管应由武汉宏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或者水务公司进行维修管理。鉴于该小区的居民直接向水务公司缴纳水费,由水务公司对公共管道进行维修等情况,宏祥花园小区内公共水管的维护、管理方应为水务公司。刘建芳、姚胜红、周陈琛、陈海军、张全生、黄艳、李洁龙、李友余、张华庆、曹白丽作为案涉房屋楼上业主,虽是管道的使用人,但根据上述合同及法规,不是该管道的维护责任人。故许荣华要求楼上业主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水务公司疏于对管道进行日常维护,导致发生水管爆裂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不是供水管道的维修保养责任人,但供水管从其房屋楼顶向上伸延,***负有观察险情、及时报修的义务。在许荣华对房屋进行装修,将水管包裹,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责令许荣华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瑞富康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对宏祥花园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虽然供水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在水务公司,但瑞富康公司有审核装修方案、责令业主整改及向水务公司上报安全隐患的义务。由于瑞富康公司采取放任态度,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许荣华承租租赁房屋后,已取代***对租赁房屋具有管理义务。首先许荣华对房屋装修时未将供水管道裸露,导致不能及时发现水管漏水状况,及时采取维修措施;其次许荣华未及时就水管出现的险情向水务公司、物业公司进行报告,要求其及时维修,故许荣华亦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于上述当事人存在过错,应由水务公司、***、瑞富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许荣华亦存在过错,亦减轻水务公司、***、瑞富康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导致水管爆裂的主要责任在于许荣华采取不合理的装修措施,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导致,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在发生渗水后,许荣华未采取止损措施,而是解除租赁合同,搬离租赁房屋,对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许荣华的损失如何认定与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许荣华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许荣华主张的转让费系将网吧的现有证件、电脑、设备及装修等整体打包转让的费用,并非房屋转让费。租赁房屋发生渗水后,许荣华自行处置了部分财产挽回部分损失,许荣华又不能提供证明受损财物价值的有效证据,亦未申请对物品损失、营业损失等进行鉴定,因此,许荣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当地物价水准,酌定其经济损失为8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瑞富康公司、水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许荣华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二、驳回许荣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847元,由许荣华负担27000元,由***、水务公司、瑞富康公司负担847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瑞富康公司与涉案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宏祥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瑞富康公司负责涉案小区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可以向业委会或者业主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即瑞富康公司对于涉案供水管道具有管理、维护义务,对于该供水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可以向业委会、业主提出书面改进建议,在业委会、业主拒绝改进的情形下,可以将安全隐患情形上报水务公司,但是瑞富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对涉案供水管道尽到了上述管理、维护义务,未及时发现该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故一审法院认定瑞富康公司对于涉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并无不当,瑞富康公司关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武汉瑞富康物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武汉瑞富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丹红
审判员  杨 玲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