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10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文化大道**巴黎春天**楼**。
法定代表人: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华,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帆,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传民,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黄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席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业,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享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地下设)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享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对乐享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仅承担损失的20%明显过轻。本案损害发生的经过为,因彩虹郡小区商铺外围进行市政施工,已经将周边商铺搭设围栏,围栏上设有“禁止通行”标志,2018年5月19日晚22时10分左右,***在送外卖过程中,为图方便强行从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穿过,电动车前轮撞上翻开的水管控制阀井盖造成受伤。在***报案后,交警到现场后也表示是因为***驾驶超标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骑行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因本次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见,***存在重大过错,其仅承担损失的20%明显过轻。二、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程序违法。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115487.8元,即使***的总损失为116989元,也应当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一审判决却支持***的费用116989元,明显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务集团述称,乐享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乐享物业公司、水务集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487.8元(医疗费8295.4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637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829.4元;护理费67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625元;交通费260元;鉴定费23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乐享物业公司、水务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8年5月19日22时10分左右,***在骑行电动车送餐过程中,行至武汉市洪山区彩虹郡小区商铺前路段,电动车前轮撞上翻开的水管控制阀井盖,造成***受伤,并被送往中建三局武汉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骨折。***住院13天,其间产生医疗费8295.4元,均由***自行垫付。
2、2018年9月20日,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做出鄂诚信【2018】临鉴字第99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为***的损伤构成十级残疾;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护理期为伤后75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
3、2018年5月25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交通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受伤系因其骑行的电动车前轮撞上打开的下水道井盖导致。
4、***之子李浩哲,2013年10月16日出生。
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现场手机操作网上注册“点我达”APP的流程,显示其通过“点我达”APP注册后成为“点我达”的骑手,负责接单送达外卖,并通过网络接收报酬。
6、乐享物业公司服务于彩虹郡小区。通过现场勘验,确定涉案窨井内三个控制阀属于水表进入报装方即小区内的水路区域一端,系小区单元控制阀(指小区内部对各个楼栋的单元楼水路单独的控制阀门),属于报装方即彩虹郡小区内管道系统的一部分。
7、水务集团与涉案小区开发商武汉兆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二条关于“供用水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约定:“甲乙供水管道与住宅(小区)管道连接靠近住宅(小区)门前(围墙)的“考核表”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考核表及来水方向的供水设施属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考核表另侧至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但以乙方名义申报的商业、绿化、消防等结算水表及表前阀门,其产权无偿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8、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两次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涉案窨井属于彩虹郡小区范围内管道系统的一部分,位于乐享物业公司服务区域范畴,同时可以证明窨井控制阀所控制的用水非小区商业门面或小区绿化、消防等。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对承担侵权责任”,事发道路属于正常通行路段,***在主道路进行打围的情况下可以据此通行,涉案窨井盖翻起影响交通,其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井盖的管理人亦未及时对井盖进行维修复原,导致打开的井盖妨碍了公共道路通行,造成***损害,属井盖管理人未尽其管理义务的表现。由于对井盖疏于管理而造成了***的损害,井盖的管理人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其次,通过现场勘验,确定涉案窨井内三个阀门属于水表进入报装方的水路区域一端,是小区单元控制阀,属于彩虹郡小区范围内管道系统的一部分。根据《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的对外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分别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涉案窨井位于乐享物业公司服务区域范畴,属于该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故该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且,根据水务集团与涉案小区开发商武汉兆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也约定涉案窨井不属于水务集团管理范围,虽然该合同系开发商武汉兆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但武汉兆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所开发的房屋后,相应的管理义务已经转移至乐享物业公司。另外,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但该条款明确相关供应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等承担的是“维修、养护”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相关设施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障碍,供应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技术上的维修,并进行正常保养以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而非维修、保养之外的所有管理义务;若理解为对所有设施的安全管理,则不仅会扩大供应单位的责任范围,增加其义务负担,且在实践上也不具备可操作性,无法达到管理的目的。故水务集团对涉案井盖是否安全归置于原位并无管理义务,其不应对***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对自己的安全亦具有相应的保障义务,其在晚间骑行,尤其应注意安全,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
***因本次事故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8295.4元。
2、后期医疗费3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350元)。
4、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3000元)。
5、伤残赔偿金63778元【31889元/年(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被扶养人生活费14893元。***之子李浩哲2013年10月16日出生,至***2018年9月20日定残之日李浩哲年满4周岁,故计算金额为14397.6元【21276元/年×(18-4)年×10%÷2人=14397.6元】。
6、护理费7236元【3521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65天×75天=7236元】。
7、误工费11577元【3521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65天×120天(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
8、交通费酌情支持26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10、鉴定费2300元。
上述1-10项可支持费用共计116989元。
上述可支持金额,由乐享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359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经济损失9359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8元(***已经预交439元),由***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2元,由***负担16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地下设,地下设施致损的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责任规则原则,根据武汉市公安局洪山交通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鄂诚信【2018】临鉴字第99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因在骑行过程中被路面上翻开的井盖绊倒摔伤,则井盖的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应对***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经一审法院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井盖属于彩虹郡小区范围内管道系统的一部分,而乐享物业公司系彩虹郡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其负有对小区范围内的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而事发时,被翻开的井盖周围并没有护栏和警示标示,乐享物业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就***所受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乐享物业公司主张***自身应负较大过错责任,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对该事实予以佐证,一审综合相关事实认定由乐享物业公司承担***80%的损失赔偿则并无不当。故对乐享物业公司要求***自身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应在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在其享有自由处分权利的范畴内对某项诉讼请求的主张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法院不应加以干涉。***在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中列明,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115487.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295.4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637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829.4元;护理费67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625元;交通费260元;鉴定费2300元。而一审判决对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认定都超出了***的诉讼请求,故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前述三项费用以***起诉时主张的金额为限。经核算,***所受损失共计114487.8元(8295.4元+3000元+650元+3000元+63778元+13829.4元+6750元+10625元+2000元+260元+2300元=114487.8元)。乐享物业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1590.24元。
综上,乐享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
二、***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经济损失91590.2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元(***已经预交439元),由***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6元,由***负担18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78元,由***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6元,由***负担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捷
审判员 申斌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越
书记员钟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