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1民初212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现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现住麻城市,
被告: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万家堰社区进士路与金龙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1472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