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财保8号
申请人: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进士南路创智公园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630322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蓝江置地(湖北)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进士南路创智公园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5R3H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蓝江置地(湖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600万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与诉讼标的额600万元相应的银行账户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与诉讼标的额600万元相应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春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