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礼,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占宗启,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城市众鑫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小河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麻城市众鑫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锦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林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