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陈小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加达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div>
法定代表人:陶凤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
再审申请人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加幕墙公司)、***加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加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伟磊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已经认定鼎加达公司承担责任,而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对此不予支持错误。伟磊公司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磊公司与鼎加幕墙公司签订的《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护结构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伟磊公司进场完成了部分涉案工程施工义务,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工程停工。伟磊公司、鼎加幕墙公司、鼎加达公司三方签订了《***加达建材有限公司1#、2#、3#厂房维护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中间结算单》,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中间结算。现因鼎加幕墙公司、鼎加达公司未按照结算单的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成诉。伟磊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鼎加达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中伟磊公司并非以鼎加达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为由起诉,即在一、二审起诉及上诉时其均未主张鼎加达公司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伟磊公司要求***作为股东对鼎加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无需另行启动再审程序。
综上所述,伟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开元
审判员  马文艳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漆昌伟
书记员漆昌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