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执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吕学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加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918室。
法定代表人:陶凤梧,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鄂0117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达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22700.35元、违约金805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中,依法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达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加达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本院系轮候查封,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达建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7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达建材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9)鄂0117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业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