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1878号
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勒布村口北面(办公楼)F1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7HB7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卢世灯。
被申请人: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政府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573153XB。
法定代表人:喻志刚。
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214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03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麦华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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