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04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何村“西塘”(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何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政府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573153XB。
法定代表人:喻志刚。
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向原告付清款项为由,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053元,由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麦伟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蒋红梅
书 记 员 李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