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112民初258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长堎工业园区工业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7612735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发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作出裁定。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发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3727元及逾期利息(以26372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金发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复印件,证明江西省八一保育院将其***维修改造及消防工程发包给金发公司,金发公司本项目的授权代表为被告***。 证据三、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1张(已核对原始载体)、八一施工团队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11张(已核对原始载体),证明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中沟通,原告承揽了八一保育院***的门窗安装等业务,原告于7月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9月2日因***维修工程未完工,八一保育院向金发公司发出《***工程违约通告函》,被告***将此函发给原告。原告承揽的项目于2019年10月完工,于2019年11月通过验收。2019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经微信结算,工程总价款为463727元。 证据四、2019年7月29日-2020年2月,原告与被告***间微信转账交易截图6张、支付宝转账交易截图3张、农业银行明细1张、农行短信截图1张,证明被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银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133元,尚拖欠工程款263727元,证明原告为实际施工人。 证据五、车辆照片2张、货运单1张,证明原告为实际施工人。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和范省根(均为乙方)、与金发公司(甲方)于2019年7月4日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江西省八一保育院***维修改造及消防工程。合同约定:“五、乙方承接本工程项目一切费用自负,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工人伤害保险手续。工程保证金(押金)、垫资等全部由乙方自理,乙方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责任。六、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做到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确保达到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合同(协议)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做到文明施工,抓好安全生产,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生质量和安全等大小事故,一切责任乙方愿意自负。七、乙方承诺全部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的承包方式,并承诺全力维护甲方单位信誉,不对甲方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如有发生,乙方全部负责”。江西省八一保育院与金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江西省八一保育院***维修改造及消防工程交由金发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对承保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权利和义务、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被告***口头约定将江西省八一保育院***部分门窗、护墙板以及现代学院的部分门定做、加工业务交给原告。被告***通过微信(微信号:×××22,微信昵称:一点事)向原告发送定做门窗、护墙板的规格、标准和要求。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8月17日、8月22日、2020年1月6日向原告转账20000元(分两笔,每笔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0元(两笔10000元,一笔3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于2019年8月21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通过扫码向原告指定第三人于2020年1月24日、1月25日支付20000元、10000元,通过支付宝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月28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10000元(分两笔,一笔4000元、一笔6000元)。2019年11月,原告完成工作内容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结算单。结算单确认:八一保育院共计456860元+现代学院6867元=463727元。被告在微信中回复“这个星期会解决”。2020年5月26日,被告在微信中与原告沟通,“一共欠你多少钱”,原告:“我原来发了单子给你的,还欠我二十七万左右吧”,被告“一共收了我多少钱”?原告:“我来看一下账,**你好,连定金我收了你20万元”。被告:“在想办法”。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告催讨后,被告答复“节前一定会转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欠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名下手机号为152××××****、138××××****,其中152××××****手机号注册微信号:×××22,昵称:一点事,138××××****手机号注册微信号:×××04,昵称:***。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将江西省八一保育院***部分门窗和护墙板和现代学院的门加工、定做工作交给原告,原、被告构成承揽关系。原告依约完成工作内容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根据原、被告微信聊天结算内容,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酬463727元,现仅支付200000元,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余款263727元,并提供了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转账凭证,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拒不支付欠款,原告可主张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7月1日,以26372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637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以26372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亚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