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泓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3民初1090号
原告:南昌泓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984988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长堎工业园区工业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761273545。
法定代表人:闵金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泓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泓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