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12077号之一
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朱燕红。
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7元,减半收取计4,428.50元,保全费3,048元,合计7,476.50元,由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仁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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