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211号
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74号广诚缘电子市场内3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燕红,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奉民,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柏源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6栋6单元12层07室。
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柏源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武汉柏源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如数支付了拖欠的货款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2元,由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