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财保100号
申请人: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74号广诚缘电子市场内3楼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62344219L。
法定代表人:朱燕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甜甜,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金数据(武汉)超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CG90J。
法定代表人:王绪生。
申请人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金数据(武汉)超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账号42×××48、汉口银行武汉东西湖支行账号56×××84内存款合计人民币350,000元。申请人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金数据(武汉)超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账42×××488、汉口银行武汉东西湖支行账56×××844内存款合计人民币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