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2民初3058号
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燕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奉民,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联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酷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银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万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联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酷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万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金联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酷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万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83元,由原告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
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