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111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74号厂诚缘电子市场内3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燕红。
被申请人:朱燕红,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申请人:陶练红,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朱燕红、陶练红、***名下共计价值1170628.91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至蓝科技有限公司、朱燕红、陶练红、***名下共计价值1170628.91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贾斯棋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卢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