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8852号
原告: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白乃捷,经理。
被告:美亚宜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芦福建。
原告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亚宜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