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美亚宜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1452号
原告: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7层704。
法定代表人:白乃捷。
被告:美亚宜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芦福建。
原告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亚宜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00元,减半收取计1513.0元,由北京龙川汇杰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