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李兆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8628号
原告:***,男,1997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北路9号院内东侧一层063室。
法定代表人:王秋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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