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807号
原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层20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北路9号院内东侧一层06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