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7410号
原告:北京中科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5层2座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089915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8866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xxx。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科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科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北京中科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