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监1号
原审原告:长沙市桂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和平社区筹委会九组(肖海滨私人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建淞,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莲湖重建地0802462幢301房。
法定代表人:史秋梅。
原审原告长沙市桂湘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湘0112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红宇
审 判 员 杨 恋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