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财保44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领航公馆4#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史秋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
法定代表人:葛先山,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0112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3429.48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429.48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