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23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吴悒。
被执行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莲湖重建地****div>
法定代表人:史秋梅。
被执行人;冯伟,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冯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冯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冯伟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