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51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489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12民初48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