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399号
原告:湖南金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五金南区A15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领航公馆4#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金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3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书。后***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湘01民终5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湖南金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后原告湖南金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湖南金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