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

四川润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681民初774号
原告:四川润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58972298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0292N,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润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润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8元,减半收取5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项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