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

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81民初262号
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大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为12400元,由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