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

江苏赛宙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宙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75446817E,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镇营房头村。
法定代表人:黄新美。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0292N,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路**。
法定代表人:胡浩。
本院在执行江苏赛宙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存款、收入人民币6191763.5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二、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