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

南昌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2272号

原告:南昌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澜花语岸逸园****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7897432574。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童,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路**用代码:91360681160110292N。

法定代表人:胡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南昌杭叉叉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杭叉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舒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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