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

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保687号
申请人: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49641J,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福文。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0292N。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路**。
法定代表人:胡浩。
申请人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4708719.92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4708719.92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倪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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