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0292N,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总经理。
***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育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