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

4128***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南通制梁场、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412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美,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南通制梁场,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国道村十一组。

负责人:金波。

被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腾飞路1号、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188号6楼。

法定代表人:蒋文国。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南通制梁场、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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