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民终12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5号通用家园7栋1904室。
法定代表人:彭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排,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初级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围山镇楚东村。
法定代表人:鲁丁松,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琪,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大围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邦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5386号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大围山中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与法律相违背,应当以中标价格为准;大围山中学存在故意拖延情形;工程验收合格后,就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
大围山中学辩称,工程中标价款可以变更,并且已约定以审计报告为准;早已将结算资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核,不存在拖延情形;对增加的工程工期顺延和结算时间变化均认可,意思真实有效;待审计完成后即支付剩余工程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志邦公司诉讼请求。
志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大围山中学立即支付志邦公司工程款79503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围山中学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志邦公司经中标后与大围山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志邦公司承建大围山中学新建围墙工程,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259503.33元(注:与中标价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满合同金额的40%,第二年度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年度凭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中,按终审金额提取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工程结算终审前累计付款额不超过合同价的70%,保留的待结算款在浏阳市审计专业中心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才能结清。协议书签订后,志邦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为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原砌围墙部分地段需改砌护坡,为此,2017年6月23日,志邦公司、大围山中学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大围山中学将新增的“大围山中学看台边挡土墙工程”即护坡工程仍然发包给志邦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62245元,护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2017年8月底因学校与周边村民用地矛盾导致护坡工程停工,经协调村民张某于2017年9月5日领取“土地征用款及青苗补偿费”1240元后矛盾解决,志邦公司得以复工。护坡工程施工结束后,围墙工程继续施工,2018年6月25日,新建围墙工程经验收合格(注:见《工程竣工验收单》)。2018年10月,志邦公司将围墙工程结算资料送交给了大围山中学,大围山中学随即报送审计,现浏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尚未出具最终结算审计报告。另:工程款支付情况如下:①围墙工程已支付180000元;②护坡工程已支付48000元。
一审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结合本案,志邦公司、大围山中学就新建围墙工程达成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满合同金额的40%,第二年度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年度凭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结算终审前累计付款额不超过合同价的70%……”之条款,志邦公司、大围山中学均应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此,大围山中学已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第一及第二年度内共计支付工程款已近似达合同价款之70%,围墙工程结算审计正在进行中,无证据表明大围山中学有怠于履行配合审计之行为。现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结算报告尚未作出,故大围山中学支付余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志邦公司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志邦公司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志邦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志邦公司与大围山中学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第十条第6款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满合同金额的40%,第二年度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年度凭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结算终审前累计付款额不超过合同价的70%,保留的待结价款在浏阳市审计专业中心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才能结清。”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结算送甲方,由甲方送教育局计财科核实后再送审计科初审,最终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复审造价为准”。根据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条件有明确的、具体的约定。因本案所涉工程尚在审计过程当中,且大围山中学已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第一及第二年度内共计支付工程款已近合同价款的70%,故剩余价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志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志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戴 静
审判员 黄红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铁强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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